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来源:广州地税 作者:广州地税 人气: 时间:2013-10-21
摘要:一、请问什么是小型微利企业?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

例5:例1中的A企业近三年汇算清缴申报表填报数据见表六。(表六)

税款所属年度

主表第25行“应纳税所得额”

附表五第45行“从业人数”

附表五第46行“资产总额”

附表五第47行“所属行业”

附表五第34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2010年度

20000

80

10000000

工业企业

3000(2万×15%)

2011年度

40000

90

12000000

工业企业

2000(4万×5%)

2012年度

40000

95

25000000

工业企业

6000(4万×15%)

例6:例2中的B企业2012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表填报数据见表七。(表七)

税款所属年度

主表第25行“应纳税所得额”

附表五第45行“从业人数”

附表五第46行“资产总额”

附表五第47行“所属行业”

附表五第34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2012年度

280000

80

10000000

其他企业

14000(28万×5%)

(二)预缴申报
对上年度汇算清缴有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上年度汇缴申报表附表五第34行填列金额大于0),或上年度有办理小型微利企业备案的纳税人,本年度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可直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将预缴时可享受的减免税额填报在预缴申报表第12行“减:减免所得税额”累计金额栏次即可。今年预缴申报表的填报要求见表八。(表八) 

行次

项目

填报要求

第12行

“减:减免所得税额”累计金额

0<第9行“实际利润额”累计金额≤6万元,此行=第9行累计金额*15%;

6万元<第9行“实际利润额”累计金额≤30万元,此行=第9行累计金额*5%


需要提醒注意的是:纳税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应对当年度小型微利企业的各项指标进行核实,对当年度不符合规定条件,但已按上述填报方法计算减免企业所得税预缴的,在汇算清缴时要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

 例7:例2中的B企业,201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8万元,附表五第34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有填列14000元(28万×5%)。

2013年度各季度预缴申报表“累计金额”列次应填报数据见表九。(表九)

行次

项    目

第一季度

第二季度

第三季度

第四季度

9

实际利润额(4行+5行-6行-7行-8行)

20000

60000

120000

200000

10

税率(25%)

25%

25%

25%

25%

11

应纳所得税额

5000

15000

30000

50000

12

减:减免所得税额

3000

9000

6000

10000

13

减:实际已预缴所得税额

——

2000

6000

24000

15

应补(退)所得税额(11行-12行-13行-14行)

2000

4000

18000

16000


例8:例2中的B企业,201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8万元,附表五第34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有填列14000元(28万×5%)。


如果纳税人2013年第1-3季度未能按表九要求及时填报第12行,那么截止到2013年第三季度,纳税人累计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为3万元(12万×25%)。在2014年1月15日前进行第四季度预缴申报时,可以将当年度前三个季度未能及时享受的减免税额6000元(12万×5%)一次性补享受,2013年全年应减免税额为1万元(20万×5%,或:6000+8万×5%),全年累计实际应缴纳企业所得税4万元(20万×25%-20万×5%)。2013年度各季度预缴申报表“累计金额”列次应填报数据见表十。(表十)

行次

项    目

第一季度

第二季度

第三季度

第四季度

9

实际利润额(4行+5行-6行-7行-8行)

20000

60000

120000

200000

10

税率(25%)

25%

25%

25%

25%

11

应纳所得税额

5000

15000

30000

50000

12

减:减免所得税额

 

 

 

10000

13

减:实际已预缴所得税额

——

5000

15000

30000

15

应补(退)所得税额(11行-12行-13行-14行)

5000

10000

15000

10000

例9:例2中的B企业,2013年度从业人数为120人,已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201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4万元。那么,B企业在2013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应缴纳企业所得税2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 6万元(24万元×25%)
已预缴企业所得税额:4万元

(表九:2000+4000+18000+16000=4万元; 或表十:5000+10000+15000+10000=4万元)

应补缴企业所得税额:2万元(6万元-4万元;或:纳税调整增加额4万元×25%+预缴时已申报减免所得税额1万元)

十、我们单位前几年应该都是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但由于某些原因,没有及时享受到小微优惠政策,请问可不可以补办手续?如果可以补办,应该如何办理?
答:可以补办三年(现在可以补办税款所属期2010-2012年度)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办理流程如下:

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办理流程

政策解读——
财政部税政司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就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答记者问   
会计处理——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会计处理 <孙宏伟>   财会[2013]24号: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 

小微企业流转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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