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文化创意服务企业的影响。 首先,要关注一下“营改增”全国推开后,应税服务范围的变化。财税[2013]37号文件和财税[2011]111号文件相比,第一,37号文件将原来的“广告服务”项下的“广告策划设计制作”归入了“设计服务”项下的“广告设计”;第二,37号文在“设计项”下增加了“文印晒图服务”;第三,37号文在“广告服务项”下新增了“广告代理”这项服务;第四,在“会议展览服务”中除了举办各类展览和会议的活动之外,还在举办后新增了组织安排的会议展览和服务。所以,相关企业在实务中要关注新旧政策细微的变化。 第二个关注点,文化创意服务的纳税人首先应注意区分自己的服务是属于文化创意服务项下的哪个子目,同时也要和已纳入“营改增”范畴的其他现代服务业的这些服务区分开来。这是因为,这些不同服务的税率可能是相同的,但是不同服务涉及到的其他的税费可能不同,比如说像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收取会不一样。 第三个关注点,提醒大家,文化创意服务涉及的免税和免税的项目比较多。比如说向境外单位提供的设计服务适用零税率,这个设计服务是不包括对境外的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适用免税服务的包括个人转让著作权,会议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商标著作权的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等等。 第四个关注点,如果企业接受了境外单位提供的文化创意服务,要按规定正确履行代扣代缴的义务。 第五个关注点,文化创意服务项下,“广告代理服务”差额征税的规定已经取消了。 二、对广播影视服务企业的影响。 我们看一下广播影视服务的企业和纳税人应该关注的几个方面。 同样的,相关的企业和纳税人也应该关注广播影视服务适用的免税政策,比如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作品的发行、播映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广播影视作品制作服务,也是免征增值税的。 看一下企业的问题。这家公司是一家有线电视网络公司,“营改增”后已经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他们想问,2013年9月他们购进了机顶盒线缆的进项税额是否能够抵扣进项税额? 对于企业提出的这个问题,如果这家公司是将机顶盒线缆提供给用户统一收取有线电视初装费,由于目前有线电视初装费还没有纳入“营改增”的范畴,所以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因此这家公司购进的机顶盒线缆取得的进项税额应该是不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另外一方面,如果这家公司是单独向消费者销售机顶盒线缆,这家公司是应该计算销项税额,同时也可以抵扣购进线缆时的进项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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