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企业所得税前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的范围 第九条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鼓励类产业、《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宁夏回族自治区项目)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印发的《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明确的文化产业支撑技术领域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的规定范围,经企业申报有关科技部门鉴定后,报经主管税务机关事前备案,在年终所得税汇算时申报加计扣除。 第十条 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凡符合加计扣除范围和条件的,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究开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第十一条 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究开发项目,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第十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税部门规范性文件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与企业研究开发无关的各项支出,不得计入研究开发费用申报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第十三条 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入数额大,需要由集团公司进行集中开发的研究开发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可以按照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的规定要求,在受益集团成员公司间进行分摊。 第十四条 下列项目的研究开发不属于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范围: (一)企业已经掌握的技术方案,包括已完成产业化开发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 (二)通过简单改变尺寸、参数、排列,或者通过类似技术手段的变换实现的产品改型、工艺变更以及材料配方调整; (三)一般设备维修、改装、常规的设计变更及其已有技术直接应用于产品生产的; (四)一般检验、测试、鉴定、仿制和应用; (五)软件复制和无源代码的程序编制; (六)其他非技术创新活动。 第四章 研究开发项目审核鉴定的程序 第十五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第十三条规定,凡在宁夏境内从事研究开发活动,需要在企业所得税前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的研究开发项目,均实行研究开发项目鉴定制度。 第十六条 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程序是: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经公司决策层确认后,应于每年的1月、7月末向有关科技主管部门申请鉴定,经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对符合国家有关产业鼓励类的研发项目做出鉴定的,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申报办理加计扣除的备案资料,对研究开发项目当期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本年度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规定计算申报加计扣除。 第十七条 企业向科技主管部门申请研究开发项目鉴定,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企业自主开展研究开发活动的(包括国家和自治区支持的研究开发项目企业自筹资金),应提供下列资料: 1、分项目提供《企业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编写提纲见附件1)和研究开发费用预算。 2、分项目提供《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审核备案表》(见附件2)。 3、自主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4、分项目提供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 (二) 企业合作开展研究开发项目的,须报送下列材料: 1、分项目提供《企业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编写提纲见附件1)和研究开发费用预算。 2、分项目提供《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审核备案表》(见附件2)。 3、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4、分项目提供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 5、分项目提供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三)企业委托其他企业、单位、个人、学校、研发机构和大专院校研究开发的项目,须报送下列材料: 1、分项目提供《企业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编写提纲见附件1)和研究开发费用预算。 2、分项目提供《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审核备案表》(见附件2)。 3、委托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4、分项目提供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委托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 5、分项目提供委托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