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金融企业从事金融业务相关营业税涉税风险

来源:广东地税 作者:广东地税 人气: 时间:2014-02-04
摘要:非金融企业从事金融业务取得的收入应按 金融保险业 税目缴纳营业税,适用税率为5%。非金融企业是指除银行、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企业以外的企业...

非金融企业从事金融业务取得的收入应按“金融保险业”税目缴纳营业税,适用税率为5%。非金融企业是指除银行、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企业以外的企业。

非金融企业从事金融业务取得以下收入应按“金融保险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1、非金融企业从事贷款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
2、从2009年1月1日起,非金融企业买卖股票、债券、外汇、其他金融商品取得的收入。

广东地税提醒,非金融企业从事金融业务取得的收入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的,主管地税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非金融企业从事金融业务缴纳营业税热点问题

1.非金融企业从事金融业务缴纳营业税的政策规定有哪些?
答:非金融企业从事金融业务缴纳营业税的政策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7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9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3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63号)

2.非金融企业从事金融业务取得收入应到哪个部门申报缴纳营业税?
答:广州市的非金融企业从事金融业务取得收入应到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申报缴纳营业税,广东省内其他各市的非金融企业从事金融业务取得收入应到企业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

3.非金融企业从事贷款业务取得利息收入应按什么品目缴纳营业税?
答:非金融企业从事贷款业务取得利息收入应按“其他金融”品目缴纳营业税。贷款业务是指将资金借与他人使用而取得收入的行为,包括以借款、投资等名义签订合同,将资金以固定收益的形式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不与借款方共担风险、共负盈亏,收取贷款利息、借款利息、资金占用费、投资收益等各种名义的收入。

4.非金融企业买卖金融商品取得的收入是否要缴纳营业税?
答:从2009年1月1日起,非金融企业买卖金融商品取得的收入应缴纳营业税,按“其他金融”品目缴纳营业税。

5.非金融企业买卖金融商品如何计算缴纳营业税?
答:非金融企业应将买卖金融商品的价差收入作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即营业额=卖出价-买入价。买入价是指购进原价,不得包括购进金融商品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卖出价是指卖出原价,不得扣除卖出过程中支付的任何费用和税金。

6.非金融企业买卖金融商品有盈利和亏损的,是否可将盈利和亏损相抵后缴纳营业税?
答:非金融企业买卖金融商品的盈利和亏损可以相抵,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具体规定如下: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1月30日期间,非金融企业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同一大类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从2013年12月1日起,非金融企业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不再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统一归为“金融商品”,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若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7.非金融企业多次购买同一金融商品,在计算营业额时,其买入价如何确定?
答:非金融企业多次购买同一金融商品,其买入价可以选定按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法进行核算,选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8.非金融企业购买股票、债券后,持有期间取得的股息、债息等红利收入是否要缴纳营业税?
答:非金融企业取得股息、债息等红利收入时暂不缴纳营业税,等到将股票或债券卖出时,将股息、债息等红利收入并入价差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

9.非金融企业买卖金融商品在年底清算时,发现多缴纳营业税,是否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答:非金融企业买卖金融商品,可在同一会计年度末,将不同纳税期出现的正差和负差按同一会计年度汇总的方式计算并缴纳营业税,如果汇总计算应缴的营业税税额小于本年已缴纳的营业税税额,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但不得将一个会计年度内汇总后仍为负差的部分结转下一会计年度。

10.非金融企业从事统借统还业务是否要缴纳营业税?
答: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将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对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全额征收营业税。

11.什么是统借统还业务?
答:统借统还业务是指企业集团从金融机构取得统借统还贷款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借款,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向企业集团或集团下属企业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的业务。

12.非金融企业持有大小非股票,解禁后转让股票取得的收入是否要缴纳营业税?
答:非金融企业转让大小非股票取得的收入要缴纳营业税。

13.非金融企业取得银行存款利息收入是否要缴纳营业税?
答:存款利息收入不缴纳营业税。

14.非金融企业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取得的收入是否要缴纳营业税?
答: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取得的收入不缴纳营业税。

15.个人将资金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否要缴纳营业税。
答:个人将资金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取得的利息收入应缴纳“其他金融”营业税。

16.个人买卖金融商品取得的收入是否要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的规定,对个人买卖金融商品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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