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国税函[2010]127号 南昌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10-26
摘要:《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对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审批和备案程序、执行、后续管理、法律责任等作了详细的规定,是规范和提升税收协定执行工作总体水平的重要举措,对做好新形势下的国际税收工作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积极做好纳税服务工作

  具有非居民税收征管权限的县、区局要从构建和谐征纳关系、改善维护我国税务行政形象的要求出发,积极做好非居民纳税人税收服务工作,及时准备好《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等表式,既要做好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认定工作,严防协定滥用,又要做好向非居民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宣传解释工作,严防在工作中滥用审批权限,故意刁难纳税人。

  五、其他事项

  (一)自本通知文到之日起,各单位对2009年10月1日《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生效执行以来给予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事项进行一次清理检查,并在11月5日以前向市局反馈情况,上报邮箱:ncgjliao@jxgs.tax。为确保本次清理检查工作的政策把握准确到位,各单位要组织对非居民税收政策的学习培训,特别是要加强对税收协定执行普遍适用的主要税收政策和解释文件的学习(附件二)。各单位在学习和清理中如遇税收政策问题,可及时与国际税务管理分局联系。

  (二)为加强对非居民企业和扣缴义务人税收管理,具有非居民税收征管权限的县、区局要建立和即时录入《 国家税务局非居民税收台账》(附件一),并从2010年四季度开始于每季季末上报市局,上报路径: FTP/市局处室/国际税收/非居民税收台账。

  附件1:《 国家税务局非居民税收台账》

  附件2:税收协定执行普遍适用的主要税收政策和解释文件目录

  附件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执法检查的通知>的通知》(赣国税办发[2010]11号)

  附件1:

xx国家税务局非居民税收台账

  年度扣缴义务人项目税率税额税票号开票时间纳税人

  填表说明:一、项目包括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含股权转让)、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税率一般为25%、10%、7%、5%或0(免税)

  附件2:

税收协定执行普遍适用的主要税收政策和解释文件目录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利息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2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协定股息税率情况一览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112号)

  3、《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关于印发税收协定执行手册的通知》(际便函[2007]154号)

  4、《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关于补充及更正协定股息税率情况一览表的通知》(际便函[2008]35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股息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81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07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有关条款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46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的通知》(国税发[2010]75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正确处理滥用税收协定案例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6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10]290号)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国税函[2009]601号)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部分国家(地区)税收居民证明样式的通知》(国税函[2009]395号)

  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29号)

  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10]218号)

  1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15号)

  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8号)

  18、《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若干条文解释的通知》((86)财税协字015号)

  1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是否构成税收协定所述常设机构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税函[1999]607号)

  2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常设机构认定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5号)

  2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活动常设机构判定及利润归属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694号)

  22、《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人员来华提供劳务应如何依照税收协定所确定的原则进行征税问题的批复》((89)国税外字第091号)

  23、《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法国阿尔斯通、日本三菱重工、三菱商事、英国XX工程公司向重庆珞璜电厂、江北电厂销售成套设备有关征税和适用税收协定问题的批复》((89)国税外字第067号)

  2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三荣自动化有限公司内地常设机构判定及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970号)

  附件3: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执法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赣国税办发[2010]11号      2010-10-21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执法检查的通知》(国税办发[2010]101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按通知要求在10月31日以前完成对本单位涉及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自查工作,11月份省局将对主管税务机关和有权审批机关进行抽查,省局赣国税发[2009]186号文规定的享受税收协定待遇CTAIS电子文书流转情况一并纳入到此次检查范围。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对下只发电子件,发文联系电话:0791-6203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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