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答

来源:天津国税 作者:天津国税 人气: 时间:2014-02-16
摘要:1.问: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哪些? 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1.问: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哪些?
    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第二种情况:
    如果企业符合第一种情况的条件,并且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其所得可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问:对于多业经营的企业,如何确定减免税适用条件?
    答:对于多业经营的企业,按以下方法确定减免税适用条件:工业销售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以上的,适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工业企业条件;工业以外的各项收入合计占企业收入总额50%以上(含50%)的,适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其他企业条件。

    3.问: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如何计算?
    答:“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即: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4.问:小型微利企业“资产总额”如何计算?
    答:“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即:资产总额=(期初余额+期末余额)÷2

    5.问:核定征收企业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吗?
    答: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

    6.问: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需要履行哪些手续? 
    答: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预缴申报不需要办理减免税手续;汇算清缴时,纳税人只需填写电子申报客户端软件中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报告》,并将备案报告打印后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7.问: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答: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预缴时,按照上一年有关数据指标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如果上一年度有关数据指标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条件,预缴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8.问: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汇缴时是否仍然可以享受?
    答:企业预缴时依据上年有关数据判断是否具备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汇缴时依据当年数据判断是否具备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因此,企业当年有关指标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汇缴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当年有关指标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汇缴时按照法定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预缴时已经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还应该补缴预缴申报已减免的税款。

    9.问: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企业预缴时申报表如何填报?
    答:问答1中的第一种情况:只需将《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税收优惠明细附表》第11行“实际利润额”与5%的乘积准确填入第44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填写后系统自动将第44行数据累加至第43行“四、减免税合计”,并将第43行代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

    问答1中的第二种情况:只需将《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税收优惠明细附表》第11行“实际利润额”与15%的乘积准确填入第45行“(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以下,含6万元)”。填写后系统自动将第45行数据累加至第43行“四、减免税合计”,并将第43行代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

    10.问:当年新设立的和上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如何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当年新设立的和上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暂按25%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