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国税发[2014]6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浙江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问题的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1-24
摘要:省公司为独立核算的纳税人,各市、县级分公司和运输分公司(以下统称分公司)为所属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按规定分别向所在地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浙江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问题的的通知

浙国税发[2014]6号       2014-01-24

各市、县(市)国家税务局、财政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浙江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是浙江省邮政公司下属的一家全资子公司,成立于2010年6月22日,注册资本4亿元,注册地址在杭州市滨江区泰安路135号,下设12个市地分公司(含义乌、永康,不含宁波)(以下简称市分公司)、32个县(市)分公司和21个县营业部(以下简称县分公司)以及浙江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分公司(以下简称运输分公司)。主要经营国际、国内EMS特快专递、国际包裹以及快递包裹等快递业务,一体化合同物流、国际货代、仓储等物流业务。

  为了支持企业的经营和发展,规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和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现就浙江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务登记

  省公司为独立核算的纳税人,各市、县级分公司和运输分公司(以下统称分公司)为所属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按规定分别向所在地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增值税计算、申报和缴纳

  (一)所有分公司实现的增值税应税收入统一由省公司核算销项税额,取得的进项税额一律在省公司集中申报抵扣(分公司直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合法扣税凭证)。各分公司取得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需经其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取得的其他合法扣税凭证,应由其录入《抵扣信息清单》(国家税务总局未规定需录入《抵扣信息清单》的扣税凭证除外)。

  (二)省公司本级和各分公司应纳增值税按其应税销售收入比例关系分摊并就地申报入库。

  1.省公司本级及分公司应纳增值税的计算方法

  省公司本级或XX分公司当月应纳增值税=省公司统一核算的当月应缴增值税总额×(省公司本级或XX分公司当月应税销售收入)÷(省公司本级+各分公司当月汇总应税销售收入)

  2.纳税申报及“票表稽核”

  (1)省公司按当月汇总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当月全省的应纳税额,编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浙江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本级及所属分公司应交增值税分配表》(以下简称《分配表》,见附件1),将分配给各分公司缴纳的税额,作为当期本公司已缴税额填列。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进行本级IC卡抄报税,产生省公司本级《报税信息清单》,同时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及其附表、《分配表》、各分公司《报税信息清单》、《认证信息清单》、《抵扣信息清单》复印件。

  (2)各分公司应按《分配表》填报各自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9栏“应纳税额”栏),并于每月15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申报纳税,同时报送《分配表》、《抵扣信息清单》(纸质及电子数据)。主管国税机关在受理各分公司纳税申报时应进行IC卡抄报税,并对其增值税进项发票《认证信息清单》、IC卡《报税信息清单》和其他合法扣税凭证《抵扣信息清单》进行审核盖章,以确保进销项的真实性。申报结束后,各分公司应将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报税信息清单》、《认证信息清单》、《抵扣信息清单》报送省公司作为其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的依据。

  (3)省公司统一核算当月应纳税额如为负数(即有留抵税额)的,不再计算分配,留待下期抵扣,各分公司需办理零申报手续。

  (4)省公司所属分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各分公司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不作“票表稽核”;省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每月应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及其附表有关栏次与《报税信息清单》、《认证信息清单》、《抵扣信息清单》进行稽核比对。

  三、发票管理

  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向省公司、各市分公司和运输分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领购手续。普通发票由省公司、各分公司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领购。

  四、综合征管软件(CTAIS) 系统管理

  各级国税机关应在CTAIS系统做好省公司所属分公司汇总纳税申报的维护工作。省公司为各分公司汇总申报纳税人,各分公司为被汇总申报纳税人(详见附件2)。

  五、有关资料报备

  省公司应于每月月底前将所属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的增减变动情况(名称、所在地、开业时间等)分别报送省国税局和分公司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未发生增减变动的,无需报送相关资料。

  六、日常管理

  各级国税机关应做好省公司及其分公司的户籍登记管理,对不纳入汇总缴纳的相关公司应实行属地管理。省公司应做好对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分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

  七、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附件1-2.rar

  1.浙江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本级及所属分公司应交增值税分配表

  2.浙江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本级及所属分公司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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