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发票查询系统的公告[全文废止]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3号 2014-9-28 税屋提示——依据赣国税公告[2017]7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7年9月27日起全文废止。
一、查询范围、票种及开具起始年限 (一)2012年1月1日起江西省范围内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2012年1月1日起江西省范围内国税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三)2012年1月1日起江西省范围内国税机关开具的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 (四)2013年3月1日起江西省范围内纳税人开具的网络发票。 (五)2013年8月1日起江西省范围内纳税人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查询方式及步骤 (一)网络查询。登录江西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首页(http://www.jx-n-tax.gov.cn),点击“发票查询”,如查询发票开具信息,选择进入“国税发票”查询模块,输入需查询发票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价税合计、开票方识别号、开票日期;如查询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选择进入“完税凭证”查询模块,输入需查询完税凭证的凭证号码、车架号后4位,系统将自动提供查询结果。 (二)手机客户端查询。用安卓智能手机登录江西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首页(http://www.jx-n-tax.gov.cn)“办税服务/资料下载/软件下载”,点击安装“江西国税发票查询系统”,系统提供手工录入和扫描二维码两种方式,并自动提供查询结果。 三、系统功能 (一)“发票查询系统”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从开票日的第三个月份起提供发票明细查询;对国税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开具的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纳税人开具的网络发票,从开票的次日起提供发票明细查询。 未达间隔时间的,从发票领用的次日起提供发票流向查询。 (二)“发票查询系统”对纳税人开具的其他各类普通发票(含企业冠名发票),从发票领用的次日起提供发票流向查询。 四、法律效力 “发票查询系统”提示的查询结果与实际票面内容不符或流向不一致的发票,属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发票查询系统”提示的查询结果与实际票面内容一致,不足以证明发票真伪。如对接受发票存有疑问,可持发票原件到当地国税机关进行发票鉴定。 五、举报方式 对通过“发票查询系统”发现的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可以拨打江西国税纳税服务热线12366或向各地国税机关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举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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