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人和新天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郑州市二七区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纠纷一案行政判决书

来源:河南省高院 作者:河南省高院 人气: 时间:2014-12-15
摘要:郑州人和新天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郑州市二七区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纠纷一案行政判决书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4)豫法行终字第00042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郑州市二七区国家税务局,住所地郑州市大学路9号。 法定代表人赵宁宇,局长。...

被上诉人人和公司答辩称:原审认为上诉人以国税函(2010)79号通知没有溯及力为由,认定被上诉人申请的涉税事项不符合税收政策规定,显属错误,这里的显属错误是指适用法律错误,所以,原判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二目规定撤销答复;司法解释的效力适用于法律的实施期间,行政执法解释的时间效力也是如此,国税函(2010)79号通知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解释,具有溯及力;上诉人是在承认603间商铺经营使用权转让合同属于租赁合同性质的前提下作出的答复,否则,就不会以不适用国税函(2010)79号通知为由,认为被上诉人的退税请求不符合税收政策规定,原判认定涉案合同性质属于租赁合同正确;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中已经有过规定,因此,能够得出被上诉人存在多缴税款的结论,原判适用法律正确;被上诉人是否超出经营范围不是本案的审理范围。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二审审理查明:涉案603份商铺经营使用权转让合同的合同主体甲方是投资人、出让人人和公司,乙方是商铺经营使用权的受让人;合同的名称是郑州地一大道(人和新天地)商铺经营使用权转让合同;合同内容摘要如下:第一条,乙方拟受让本协议所约定之商铺的商铺经营使用权。第四条,地一大道开业时间预计为2008年12月。乙方享有商铺经营使用权的期限为40年,预计自2008年12月28日至2048年12月27日止。….第五条,转让商铺经营使用权总额,按商铺建筑面积RMB_\_元/㎡(每平方米人民币_\_万_\_仟_\_佰元整),合计金额为人民币1259250元(人民币壹佰贰拾伍万玖仟贰佰伍拾零元整)。上述金额不含管理费。管理费包括空调费、公摊电费、保安、消防、环卫、绿化、排污、公共卫生、公共水、设备维修保养、商场日常服务所支出的各项费用的分摊。商铺内电费、电话费乙方自行承担。本合同期内管理费第一年免收,第二年收费标准甲方按市政相关规定做相应调整。第七条,付款方式、付款时间。商铺经营使用权转让总额的30%(含定金)于签署本合同之时支付,剩余款项,乙方有权选择做__年银行按揭支付,但应于甲方按照第九条的规定向乙方交付商铺后180日内,由乙方本人到甲方公司签订银行按揭合同或支付余款。第二十条,甲乙双方约定,下列事项的发生,甲方无需承担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20.1乙方违法经营,或乙方经营使用的商铺被司法机关查封、拍卖的;….第二十一条,乙方有权在使用期内依约使用商铺或出租、转让他人,进行正当合法的经营活动,并对其经营活动自行承担法律后果和商业风险。第二十五条,为地一大道管理需要,乙方以任何形式将商铺经营使用权设定他项权利、进行转让或转借,均应事先获得甲方书面同意。第二十八条,合同期内,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乙方自动放弃经营商铺的权利,甲方有权收回商铺,代乙方经营并另行出租他人,收取租金弥补甲方损失后,可付给乙方:….第三十三条,….33.3乙方必须全面负责其购买的经营使用权的商铺和划定的安全防火责任分担区的安全防火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一)关于涉案合同性质认定问题。认定涉案合同性质要从合同的形式、内容、当事人意思表示等多方面综合考量。涉案合同的名称是郑州地一大道(人和新天地)商铺经营使用权转让合同;涉案合同转让的标的是40年商铺的经营使用权,而不是商铺,该权利是一种复合型的财产权利,其不仅仅是40年商铺的使用权,更重要的是在郑州地一大道这个商场内40年商铺的经营权,并且该财产权利是人和公司投资建设国家人防工程置换所得,并非是租赁取得,政府允许其出租或转让;合同约定了商铺经营使用权转让金总额,这是合同价款;合同价款的支付方式是首付转让款总额30%,剩余部分可以向银行按揭贷款;合同还约定了受让人对商铺经营使用权的处分权,在使用期内可以转让或出租等等。从合同双方约定的合同名称、合同价款、付款方式、权利期限、权利处分方式以及有关经营权的内容来看,属于财产权利让渡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合同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的维修等条款,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等等,涉案合同没有约定租赁物的名称、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等内容,转让的权利期限还超过二十年,这些均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租赁合同特征。应当认定涉案合同性质为财产转让合同。原判对涉案合同性质的认定有误,予以纠正。

(二)关于适用法律问题。如果涉案合同是租赁合同,人和公司依据合同取得的收入是租金收入,当年所得税的缴纳就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的规定。本案中,二七区国税局在答复人和公司请求事项时,在没有对涉案合同性质进行认定的情况下,就认定人和公司申请事项所依据的法律规定没有溯及力,作出人和公司申请的退税事项不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答复。该答复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二七区国税局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重新作出答复。

综上所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对涉案合同性质认定有误,予以纠正,但是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郑州市二七区国家税务局上诉,维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郑行初字第98号行政判决的判决结果。

二审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郑州市二七区国家税务局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别志定
代理审判员  杨 巍
代理审判员  王凤强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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