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全省人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计收费[2004]166号 2004-03-19 税屋提示——依据青发改价格[2020]601号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州、地、市计委、财政局,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根据2003年第6次省长办公会议决定和省政府公布的《青海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目录(第2批)》(第34号令),现就全省人防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预算总投资额的3%收取。 二、对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适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 (二)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三)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四)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三、收费单位接到本通知后,及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本通知自2004年4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规定收费标准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青海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青海省财政厅 二00四年三月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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