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审批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流[2001]15号 2001-02-22 税屋提示——
1.依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0年11月15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闽国税发[2010]53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近接部分地方反映,对个人独资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如何认定审批要求不明确。现明确如下: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按企业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由县级国家税务局审批认定。有关个体工商户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仍按我省原省税务局闽税政一[1994]34号通知规定,暂委托地市税务局审批,报省局备案,各地不宜再下放认定审批权限。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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