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人员查阅了大量关于L本人、境外Z公司、境内F公司及A大厦的相关信息。发现A大厦面积1.9万平方米,按市值保守估算价值在4亿元~5亿元人民币。也就是说,此次股权交易总金额4.1亿元,全部为A大厦的价值。调查结果验证了税务人员对该项股权交易核心内容的判断,L的股权转让所得来源于我国境内。 L的所得来自我国境内,但是,对其所得征税需有明确的法规依据方能让其心服口服。 L是加拿大籍自然人,国税函〔2009〕698号文第一条明确规定,该项法规适用主体是“非居民企业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所取得的所得”,无法适用本案,并且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对此均无具体规定。 虽然遇到了政策法规依据不足的问题,但海淀区地税局人员没有气馁,通过该局案例档案平台、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等多个途径查找类似案例,以及相关税收法规政策依据。 功夫不负有心人。税务人员发现,2011年国家税务总局曾根据深圳市地税局的业务请示,专门下发了国税函〔2011〕14号《关于非居民个人股权转让相关政策的批复》文件。其中明确,此类非居民个人间接转让境内企业股权所得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通过对该文件的出台背景、适用范围、具体内容等深入研究,调查人员认为,在个人反避税法规体系尚未完善的情况下,国家税务总局出台此文件就是为了堵塞征管漏洞。同时,海淀区地税局这次遇到的案件非常典型,完全符合该文件规定的情形。至此,困扰该案调查的政策依据不足的问题得到初步解决。 海淀区地税局及时将案件进展情况,以及调查遇到的困难向北京市地税局国际税务管理处进行了汇报,在市局国际处和个人所得税处的协调帮助下,该案在政策适用、案件性质判定等方面的做法得到了国家税务总局的支持。 做足准备工作后,在获知加拿大籍人员L入境后,海淀区地税局向L送达了《税务事项告知书》。随后,税务人员与L委托的某著名执业机构人员进行了多轮约谈。经过近9个月的交涉,加拿大籍人员L最终同意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补缴税款4651万元。 北京市海淀区国税局接到地税机关传送的注册于英属维尔京群岛的H公司信息,以及此次股权交易的相关资料后,迅速与该企业取得联系,调查核实相关情况。H公司表示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并提供了相关资料。依据国税函〔2009〕698号文件,海淀国税局确定境外注册的H公司需补缴税款1215万元,经过约谈,该公司也补缴了税款。至此,该项股权交易应纳税款6853万元全部缴纳入库。 点评:个人反避税法规亟待完善 本案源自一起外企股权交易,其交易实质是境外机构和个人采取转让非居民空壳企业的方式间接转让我国境内资产,试图利用我国对非居民个人和企业没有征税权而达到避税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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