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办税事项试行省内通办的公告[全文废止]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2016-04-26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和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省内通办的业务范围 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的范围包括税务登记、税收优惠、税务认定、申报纳税、税款征收、证明办理、宣传咨询7大类136个事项,具体通办业务事项及对应的办理方式见附件《湖北省地方税务局省内通办业务明细表》。 二、省内通办的方式 纳税人办理省内通办业务事项,可采取以下方式办理: (一)办税服务厅办理 此类业务共76项,纳税人可不受地域限制,选择全省地税机关任何一个办税服务厅办理,办税服务厅窗口人员受理后进行办理,或者辅导纳税人自助办理,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规范的可以当场办结。 (二)网上办理 涵盖办税服务厅全部通办事项,并增加60项网上通办事项,纳税人可以在湖北地税电子税务局网上,系统远程推送工作任务,主管地税机关进行业务处理,办税进度和结果可以在电子税务局查询,并通过线下派送平台向纳税人寄送相关文书、证件。 纳税人网上办理省内通办业务的,应先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以下手续: 1.办理CA(电子数字证书)领用手续。 2.需在网上缴纳税款的,应办理授权(委托)划缴税款协议(即TIPS协议)。 三、纳税人申请办理省内通办业务时,涉及领取有关证明、税务文书等事项的,可以在网上自行打印,也可以邮寄送达,或者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涉及文书、税务证件等实物领取的,可以邮寄送达,也可以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 四、纳税人通过网上办理省内通办业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备齐相应纸质资料并进行扫描或拍照,将其电子影像作为电子附件通过电子税务局系统进行提交,纸质资料由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纳税人到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省内通办事项的,应当按照具体业务的办理要求,向办税服务厅提交相关资料,由受理地税机关查验及传递。纳税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纳税人存在欠税、逾期未申报、违章行为未处理、稽查未结案、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等情形的,回税务登记地主管地税机关处理完上述问题后,即可办理省内通办业务。 特此公告。 附件:湖北省地方税务局省内通办业务明细表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4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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