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条款修订]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3号 2015-12-18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第一第二条“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国税局”修改为“税务局”。
一、本次公布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是《总局公告》明确的事项目录范围内,由全省国税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共7项。各级国税机关实施税务行政许可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同时认真落实《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川国税发[2015]178号),规范税务行政许可审批,进一步提高税收工作效率和纳税服务水平。 税屋提示——“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税屋提示——“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国税局”修改为“税务局”。
特此公告。 附件: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2015年12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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