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承包经营及资产组租赁的辨析

来源:安博士讲财税 作者:安世强 人气: 时间:2021-10-27
摘要: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和改革开放之初,政府为解决国有企业及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绩效低下的问题,采取过承包经营的方式,这种方式在当时成为一个比较普遍的经济现象,在农村有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企业则有由承包人对企业进行承包并保证经营利润的经营方法。

  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和改革开放之初,政府为解决国有企业及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绩效低下的问题,采取过承包经营的方式,这种方式在当时成为一个比较普遍的经济现象,在农村有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企业则有由承包人对企业进行承包并保证经营利润的经营方法。

  一、主要的税会问题

  随着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很多国有企业进行了产权改革,不少国企厂长成了私人老板,比如据说娃哈哈的宗庆后就是这个情况。那么到目前来说,承包经营的方式应该在实务中越来越少见了,但是根据笔者的观察,这类业务还是在某些领域较为普遍,比如笔者接触过了承包宾馆,甚至承包整个工厂。

  实务中,可能大家普遍了解的是食堂普遍存在承包经营的情况,其实,在一些行业整个资产组的承包或租赁也比较多见,一般来说,拟承租方经营绩效不错,为迅速开拓市场,往往倾向于使用目标市场的同行业公司生产基地,在当地拥有该类资产的公司经营不善的情况下,双方就会产生承包经营或者整体出租资产组的合意。

  但在实际经营时对于是承包经营或租赁资产组往往有所混淆,并导致了一定的风险。一个突出的问题是混淆了会计主体,对于承包经营来说,是使用被承包单位的主体地位进行实际经营;租赁资产的话,在资产不受特殊限制的情况下,整体租赁应该成立公司,标的资产属于租赁物,被纳入到新成立的公司主体财务之内;不成立公司的情况下,则属于承租方直接控制资产组,并利用该租赁资产从事生产活动。

  混淆承包经营和整体租赁资产会导致以下的问题:

  ①日常经营产生的费用归属不清,会计核算主体出现问题。比如,往来款等在被承包的企业账面核算,人工等又在承包方公司账面核算;

  ②承包经营的经营利润在转回到承包方账面时发票的开具不规范,或者未开具发票。

  比如:甲饲料公司为快速开拓某地市场,未在该地自行构建厂区,而是租用当地某公司的整个资产组,该公司实质停业。承租方未注册成立公司,使用该资产组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往来款项和存货等资产负债直接在被承包的公司账上核算,开具的销售发票和收到的采购发票抬头也是被承租公司,但人员成本又核算到承租方公司,利润从被承租方划转到承租方时也无发票,这都造成了一些混乱,业务未梳理清楚。

  二、规范做法

  以上不当操作可能会产生一些经营风险或税务风险,开展业务之初首先需要明确该业务拟按照哪一种业务模式进行操作,如果是承包经营的话,是相当于承包方向标的公司提供了管理服务,以后以管理服务的名义获取利润;如果是租赁资产组的话,在新成立公司的财务体系内,按照一般的核算利润方法,收入减去包括租赁费后的总利润,再缴纳所得税后,为获取得净利润,当然不成立公司的核算方法类似。一般规范的操作如下:

  (一)采用承包经营的方式

  签订承包经营合同,以原公司名义进行经营,以原公司的名义缴纳各项税费,盈余返给承包方的,会计上核算为管理服务,计入被承包公司的当期损益,由被承包公司开具企业管理服务类的发票,业务实质是承包方向被承包公司提供企业管理服务,承包方核算为收入,对应的被承包公司核算为成本费用。

  需要说明的是,承包经营是基于承包经营方的专长所提供的管理服务,这不同于向股东分红,所以前者需要相应的发票。

  (二)成立新公司

  注册成立公司,即不以被租赁资产公司的名义进行经营,而是在当地成立公司,由当地公司承租该资产进行生产经营。这样业务实质就是很普遍的租赁,只不过本业务是租赁了整个资产组进行生产活动,账务及相关税费全部核算到新成立公司账面,资产出租方收取租赁费,需开具租赁发票。

  (三)不成立公司

  不成立公司的情况下,由承包方直接控制租赁资产组开展经营活动,与(二)类似,不再赘述。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按照承包经营或者租赁资产组的方式,可能对承包方或承租人来说,没有太大差异,但对于被承包企业或出租方来说有较大影响,前者的主体资格还在,还利用这个主体进行业务活动,可以认为被承租企业实际仍在经营,以后可能还存在具备独立经营的能力,但后者会造成公司整个资产成为租赁标的物,日后终止租赁后,出租方可能无法独立经营,仍需继续寻找承租方,整个公司的业务变为出租资产,而不是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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