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给股东买车的税务复杂性——因废止而记念 再谈公司给股东买车

来源:蓝敏说税 作者:蓝敏 人气: 时间:2017-02-07
摘要:税务总局2017年的1号公告,废止了五个规范性文件。为清理文件效力事,2016年已出了34和40号两公告,这次废止的五个文件,显然是漏网之鱼。 其中第五个文件,被部分废止,也是会计们比较关注的文件,国税函〔2005〕364号文,关于企业为股东购车的个税问题,给

税务总局2017年的1号公告,废止了五个规范性文件。为清理文件效力事,2016年已出了34和40号两公告,这次废止的五个文件,显然是漏网之鱼。
 

其中第五个文件,被部分废止,也是会计们比较关注的文件,——国税函〔2005364文,关于企业为股东购车的个税问题,给辽宁地税的批复。该文件共两条,第一条是,公司购车并办在股东个人名下,要视同分红征个税;第二条是,这个车的折旧不能在企业所得税下扣除。
 

这个第二条被废止
 

实际上,该条自2008年起就已经没有效力了,废止只是一个手续而已。该条内容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及有关规定,上述企业为个人股东购买的车辆,不属于企业的资产,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折旧。”
 

2008年所得税立法,《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已经失效。上位依据失效,则具体规定当然失效。
 

实际上,一般税务处理时也不会引用此条,而会引用另一个文件——财税(2003)158号——的规定“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从而不让扣折旧。

我们该如何理解和对抗这一条规定的精神呢?

 

学会税务规则的思想,就能知道,如果某事没有具体的文件规定,或者你要质疑文件规定无效,那么,就要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规则来分析。

该汽车的折旧能不能扣除,完全取决于该车的两个特点:1、该车是公司的资产还是个人的资产;2、该车的使用是否为公司取得收入有关。

 

如果该车公司资产,与取得收入有关,则当然可以扣除折旧;

如果该车不是公司的资产,与取得收入有关,则应该分析是否构成了租赁,是否应该按租赁扣除;

如果该车不是公司资产,与取得收入无关,则不能扣除折旧。
 

所以,结果还是要分析,车是不是公司的。

 
 

车肯定不是公司的啊,因为它登记在了股东个人名下。

 

       蓝老师:谁说车登记在谁的名下,就一定是谁的?

 

按《物权法》规定,只有不动产以登记确权,动产不需要登记,以交付确权。

 

物权法
 

第六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至于汽车行驶证的登记,仅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上道路行驶”的条件而已。没说机动车必须登记,如果没有登记,后果是:要么不能上道路,要么上临时牌照,仅此而已。登记与所有权归属无关。
 

机动车登记本身并不能证明车是你的。反而是你登记时,需要提交“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和来历证明”,证明了所有人身份,才给你登记。

 
 

那么,既然登记时提供了“所有人身份证明”,不正说明车是你的了吗?

 

蓝老师:不一定,比如,万一我提交的是假证明呢?

 

所以,汽车如果登记在谁的名下,则谁极有可能拥有所有权,但并非百分之百有证明力。实务中普通人往往把车管所登记作为所有权归属标准,为保护大家利益,《物权法》为此专门规定:汽车物权设立,未经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只是抗辩权,并非按登记确定所有权。
 

比如,车是我的,但因种种原因,委托你代为持有,哪怕在车管所登记的行驶证是你的,但实际上所有权也是我的。不可能因为代持就当然地拥有了别人的所有权。如果你私自把车卖了,买主的确不知道其中原委,我不能要求别人退车,但你依然非法占有和处置了我的财产,要承担法律后果。股权、房产、机动车等,现实中有太多代持的情况。

 

明白了这一点,我们再回头分析这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64)第一条,它并没有被废止,还有点精彩
 

“企业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其实质为企业对股东进行了红利性质的实物分配,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什么叫“把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一般囫囵吞枣的理解是“行驶证”登记到个人名下。但经蓝老师前述一分析,你就该知道了,行驶证并不能证明所有权,所以,这里的“把所有权办到”,不应该指行驶证登记在股东名下。
 

与行驶证不能证明所有权一个道理,发票也不能证明所有权。发票只是付款的凭证,付款也不能证明所有权,代付款情况也很普遍。
 

这个“把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到底是了个什么鬼呢?

 

这就是税法高深的地方。你粗一看,仿佛天经地义,仔细一分析,原来竟然不是这么一回事。但税法规定得并没有错,别人文件实际上并没有“登记”二字,而是一个“”,就是说,并没有局限于“手段”,只要其“办”的结果是所有权到了股东名下,就要征税。这当然没有错。
 

两年以前的财税(2003)158号文件《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对这种公司买汽车的行为,实际上早有规定,表述是另一个样子的:

“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购买汽车,要视同分红,征个人所得税”。
 

其规定依然是“为个人购买汽车”。
 

什么叫“为个人购买汽车”?就是买了并且所有权归个人。
 

所以,从这个两个文件看,实际上依然是要求从所有权角度来判断和把握汽车的归属。
 

发票是个人的、行驶证是个人的,这只是有利于证明汽车归属于个人的证据。但如果有其它确凿证据或证据链,证明汽车发票虽然在个人、车管所登记在个人,但所有权并不在个人,则就不能直接适用以上两个文件了。
 

所以,当纳税人被这样要求补交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时,对抗的正确途径,就是证明:车不是我的。可以通过举证,主要指:代持协议、代持安排、不拥有所有权声明之类的资料。
 

只要这一点能证明,就说明,公司并没有把所有权“办”在个人名下,公司并没有“替个人购买汽车”,实质仅是代持行为,以此让对方无法适用这两个文件,这才是正确的应对之道。
 

纳税的事,没有对错,只有输赢。
 

顺便思考一下,这车应该入“固定资产”还是挂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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