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税率13%->11%,xx公司(销售方)财税部门制订的内部应对指导通知(样本)

来源:大力税手 作者:大力税手 人气: 时间:2017-06-11
摘要:各业务相关部门: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的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

各业务相关部门: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的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鉴于此,我们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根据情形落实后实施:

一、确认当下业务的进程及进行相应的业务处理

请各销售业务部门检视是否存在如下情况并采取相应的确认程序,及时与会计部门报预处理方案。

编号

情形

结算方式

发票

处理意见

1

老合同(6月30日前,下同),货物已发出

欠款

未开具

6月30日前开具并跟踪欠款结算(结算可以7月1日后收)

2

老合同(6月30日前,下同),货物已发出

赊销或分期收款至7月1日后

未开具

7月1日后开具11%发票收款,但需查阅合同有无约定13%税率条款,如果有则建议提前收款结算

3

老合同(6月30日前,下同),货物未发出

*

*

建议在7月1日后销售,节约税款,同时查阅合同条款有无约定13%税率要求,如有同上处理

4

新合同待签

*

*

建议同样的价格在7月1日后达成销售业务

5

代销业务(超市)

代销后结算

代销后开具

确定6月30日前(含当天销售)给代销清单并开具13%发票,结算可延续7月1日后,之后给只能开具11%发票

6

赠送促销

*

*

建议在7月1日后进行,减少促销涉税成本(税上作为“视同销售”情形)。建议6月30日前不搞大的营销活动!

7

集团内部交易

*

*

销售方借鉴上述的情形,但集团内进销相抵,整体不受税负利益影响

8

客户预付款订单

预收款项

先开具发票

非特殊情形,不接受先开具发票,待实际业务发生时开具

二、特殊事项说明

(1) 关于销售部门的任务达成问题:鉴于上半年考核影响,预算部门与会计部门将考虑做适当的调整,在6月转至7月的订单中,作延伸调整,相关部门将进行说明;

(2) 关于因为税率调整,客户或有提出调低价格的要求,对此,业务部门需要作好相应的解释,鉴于国家宏观财税政策调整,并非公司个体行为,客户在销售之时亦是税率下降。如客户是终端消费者,则从商业伙伴的角度,即同行没有降价之时,先作出沟通解释,具体的争议看市场行情再行由业务部门确定营销方案。

(3) 关于客户退货的问题,在7月1日之前,如果涉及已销售的客户退货,比如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请及时确定并在6月份办理完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如果是涉及到销售给不得抵扣的单位,比如某些机构的食堂等用品,适当可以沟通是否有退货的可能,同时7月1日后再销售,同样的价格,税率从13%到11%,而对方不得抵扣,成本是一样的,此时适当可以让利部分,但要保障退货的真实性、运输返库等真实操作,不得形式上办理退票处理,再重新发货时注意批次与数量的重新搭配。除此之外,因涉及抵扣减少问题,通常客户不会主动办理退货。关于此项内容,需要一事一议,以减少涉税风险发生。

如有未明确事宜,请随时与会计部门确认!

**公司财务部
2017年6月9日签发

(声明:本资料为大力税手团队虚拟案例,但均为考虑政策之应用,相应的案例亦是我们专业人士的商业经验集成,希望对你的工作有所帮助)。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