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免征与减征优惠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分清免征和减半征收的范围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取得的所得,减半征收: (1)花卉、茶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3免3减半 1.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包括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电力、水利等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3免3减半; 2.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上述项目,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 3.企业投资经营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采用一次核准、分批次(如码头、泊位、航站楼、跑道、路段、发电机组等)建设的,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每一批次为单位计算所得,并享受企业所得税“3免3减半”优惠: a.不同批次在空间上相互独立; b.每一批次自身具备取得收入的功能; c.以每一批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比如某机场第一航站楼在2019年1月1日投入运营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第二航站楼在2022年投入使用取得第一笔收入,此时第一航站楼可以从2019年享受三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第二航站楼从2022年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优惠。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3免3减半)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3免3减半;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待遇。 A公司拥有环保项目,该项目2016年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所得,则该企业在2016年、2017年和2018年是享受免税优惠的,2019年、2020年、2021年是享受减半征收优惠的,假如A公司在2017年将该设备转让B公司,此时B公司在2017年和2018年享受免税优惠,2019年、2020年和2021年享受减半优惠。如果A公司在2022年转让给B公司,此时B公司不享受税收优惠。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1.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技术转让的范围 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5年(含)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 3.技术转让所得的计算 注意:根据技术转让所得,而非收入,确定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技术转让收入: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
4.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其中,境内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需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 5.居民企业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6.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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