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对发放给农户的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征免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豫税地[1989]24号 1989-05-04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2年8月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第一条“市、地税务局”修改为“市税务局”。
近据三门峡市、南阳地区税务局反映,目前政府有关部门对农户占用的宅基地和房屋正在办理发放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询问是否缴纳印花税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条款修订]政府部门发放给农户的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是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征税的凭证,应按照规定贴花。为照顾个别实际困难,对发放给农村五保户、孤寡老人及民政部门救济的特困户的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可由市、地税务局掌握给予免征印花税照顾。 税屋提示——“市、地税务局”修改为“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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