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视同销售,是企业在税法和会计上常见的概念,也是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一种常见、特殊的销售行为。但因其范围及各税种的原理不同,涉及到的税务处理也存在较大差异。本文阿牛哥就跟大家分享几个增值税视同销售的案例。 案例一 某房地产公司在开盘过程中,采用了以下催下方案:所有现场有购房意向的人员均可参加现场抽奖活动,奖品有烤箱、电磁和加油卡等。所有签约成功的业主,均可获得企业赠送的电视机、电冰箱和洗衣机各一台。 █试分析促销方案中“无偿赠送”行为的增值税处理? 该案例中有两项“无偿赠送行为”:购房送家电和抽奖。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视同销售不动产的范围是:“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同时赠送洗衣机、冰箱和电视机的对价,已经包含在房价中,不属于税法中所称的无偿赠送,无需视同销售。 但是为促销举办抽奖活动赠送的烤箱、电磁和加油卡等,应视同销售货物,按货物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案例二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账面对外有两笔借款:一笔是向关联方(企业)借款8000万元,另一笔是向股东个人结算2500万元。借款合同均未约定资金占用费。现企业收到税务机关的风险评估报告提示:其他应收款余额较大,是否存在少记收入的情形。 企业的财务人员分析后担心的不是少记收入,而是担心无偿占用资金是否会被认定为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为此,特向税务师咨询。 █无偿占用资金是否会被认定为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视同销售不动产的范围是:“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即:无偿提供服务需要视同销售的主体是“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不包括个人,因此个人股东向企业提供无偿资金使用服务无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二对于关联方的无偿资金占用,若满足财税〔2019〕20号第三条之规定: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备注: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该优惠政策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 案例三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自持物业对外出租并给予租赁业主半年的免租期。依据房产税的有关规定,免租期间,纳税人应当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增值税是否会被视为无偿提供服务,按照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呢?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第七条之规定,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因此,免租期无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延伸阅读 01、增值税视同销售收入本质 "抵扣进项并产生销项"的链条终止。 02、增值税视同销售的基本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8.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9.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10.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02、几类不是视同销售的行为 (一)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 (二)个人(指自然人)无偿赠送货物 (三)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 (四)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 (五)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 (六)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七)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 (八)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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