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个人转让非住宅存量房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鄂地税函[2013]166号 2013-08-13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和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个人转让除住房以外的存量房,应按规定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二、为方便纳税人,提高办证效率,在“先税后证”的原则下,各地征收税务机关可结合实际,采取有效的控管方式进行个人转让非住宅存量房土地增值税征管。 三、对个人转让非住宅存量房,能够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凭证,并能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应采取查账征收;对个人未能提供相关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统一按计税价格的7%核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本通知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8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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