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自然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闽国税函[2018]115号 2018-03-26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要求,规范和优化增值税发票代开,强化税源监控,有力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局制定了《自然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2018年3月26日 自然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规范(试行) 一、业务描述 主管税务机关以及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单位(以下称受理单位)依据其他个人(以下简称自然人)的申请,依照税收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代销售方向购买方开具普通发票并征收相关税费。 二、提交资料 (一)《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以下简称《申报单》,免填单除外); (二)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明原件。 申请人对发生应税行为以及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法律责任。通过网络申请的,提交上述资料的电子信息。 三、基本规范 (一)申请代开发票的对象 申请代开发票的对象为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且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自然人。 (二)申请代开发票的销售地 申请代开发票的自然人发生应税行为的地点应当在福建省内(不含厦门),由申请人据实填报。应税行为发生地在福建省外的,属于《申报单》上的“是否为异地代开”中的“异地”。若 《申报单》上“是否为异地代开”的选项为“是”,则不予代开。 (三)申请代开发票的次数 每位自然人每月申请代开发票的次(份)数累计不得超过3次,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期间内累计不得超过24次。申请人本月申请代开次数和累计销售额应填写在《申报单》的“备注栏”中。受理单位核对或查询代开发票次数信息,已达到上述次数的不予受理。 (四)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份最高开票限额 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暂不设定最高开票限额。但属于下列情形的,应到办税服务厅申请代开发票: 1.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且销售额不低于500元的; 2.单次销售额大于10万元的; 3.其他不予网络代开发票的情形。 (五)申请代开发票的应税项目 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的应税项目应当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但不包括以下内容: 1.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自然人出租不动产; 2.销售医疗器械、铸钢、药品、卷烟和矿产资源等需要特别前置许可的应税项目; 3.销售应征消费税的货物; 4.销售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货物或服务; 5.其他不予代开发票的项目。 (六)申请代开发票的受理 1.受理单位接收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审核资料是否齐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查询比对信息是否符合规定。符合的即时受理;不符合的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对存在未处理违法违章以及不予代开增值税发票等风险提示信息的申请人,受理单位不予代开发票,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或系统推送提示信息,责令其消除税收风险事项。 (七)税款和发票使用事项 1.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含地方税费,下同)的,受理单位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 代开发票实行按次纳税,自然人单次(日)增值税起征点为销售额500元(含本数)。 2.代开发票原则上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并确保开票记录完整、准确、可靠存储,不可更改。 办税服务厅应具备打印增值税电子发票纸质版式文件的条件。 3.属于免税范围或低于500元起征点的,要在发票备注栏中注明“免税”字样。代开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票样上加盖有国税机关代开发票电子签章。 4.申请人发生需要申请开具红字发票情形的,应当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网上不予受理开具红字发票。对不属于作废或开具红字发票情形的,办税服务厅不予受理。 5.申请人需要同时索取纸质完税凭证的,应当到办税服务厅申请代开发票。通过网络申请代开后,确需纸质完税凭证的,可事后到办税服务厅办理补开完税证明。 (八)申请代开发票的风险管理 1.主管税务机关运用税收风险管理系统分析监控当期申请代开的发票以及在征收管理过程中发现申请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其申请代开普通发票,自动反馈提示信息,责令其消除税收风险事项: (1)违反税收征管法律法规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2)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及本规范,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3)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 (4)虚开发票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 (5)各级税务机关确定的税收风险等级较高尚未消除的其他情形。 2.申请人取得申请代开的发票后,业务合同、运输仓储证明、款项结算凭证记录以及所代开的发票等相关原始资料应留存备查。 (九)本事项即时办结,资料归档。 四、委托代征方式代开发票事项 (一)国税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并代征税款,应当确认受托单位已经办理代征本辖区统一标准的地方税费资格,否则,国税机关不得委托其代征增值税。 (二)受托代开单位不得开具带有抵扣功能和适用免税规定的发票,包括初级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单次销售额低于500元的发票。 (三)受托代开单位应当具备接收、存储、更新税务登记信息和风险信息的条件。 (四)受托代开单位代开的发票上要备注完税凭证号码,电子完税凭证上要备注代开的发票号码。 (五)受托代开单位代开的发票票样上加盖委托的国税机关代开发票电子签章。 (六)受托代开单位代开发票,除按规定代征相应税费外,不得向纳税人收取发票工本费和任何其他费用。 五、非企业性单位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事项 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且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非企业性单位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参照以上规范办理,申请时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相关证件以及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 受理单位应查询税务登记信息,已办理税务登记的不予受理。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项目,应当自行开具发票,不受已登记的经营范围限制,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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