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建筑企业在和业主(发包方)或总承包方计算时,业主(发包方)或总承包方开具或背书银行承兑汇票,同时支付部分贴息。 【政策依据】 1.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金融服务相关规定:“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实务处理】 很多建筑企业认为这是贴现息的补偿,直接冲减了财务费用,其实银行承兑汇票贴息本质上是延期付款的利息费用,属于价外费用,应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来源:小陈税务 2023.04.10
企业间银行承兑汇票的贴息如何进行帐务处理? 问:我公司将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供应商,供应商要求我公司承担50%的贴现利息,该利息是在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中列支,还是在营业费用中列支?可否将该利息看成是一种非正常支出而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如果支付的是应收帐款的贴现利息,是否可视同为坏帐损失列入管理费用? 答:新《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规定,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发生的费用(包括利息净支出、汇兑差额以及相关的手续费等)应归集到“财务费用”科目核算;营业外收支是指与企业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支;销售费用则核算企业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贵公司发生的由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而承担的贴现利息应该通过“财务费用”科目归集核算。 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处理,上述贴现利息不得作为坏帐损失处理。另外现行会计准则对于企业发生的坏帐是通过“资产减值损失”而不再通过“管理费用”科目核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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