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 同期资料准备——涵盖的内容
同期资料准备是否还需要发行专门的管理办法不得而知,但该方面的文件准备已经持续了多年。在2006年年末该单行文件几近颁布,但该文件给纳税人增加的税收负担还是引起了税务机关的担忧,因而并未发行。
由于同期资料准备中涵盖的内容多属国际化标准的分析报告和表格,之前并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和填写说明,所以,只有少数的企业和税务机关人员能够明了。据了解,国税总局目前正在着手制定各种详细的标准化表格,以供纳税人在实际操作中准备同期资料时填报。
草案规定的同期资料准备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大类:
Ø 组织结构;
Ø 生产经营情况;
Ø 关联交易情况;
Ø 可比性分析;
Ø 以及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和使用。
年度间所有关联交易金额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纳税人都应依法进行全面的转让定价同期资料准备工作。
n 同期资料准备的简化与免除
由于两法已经合并,对于同期资料准备的简化与责任免除显得更为重要,以防止无效纳税成本的大量发生。
草案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可免于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
Ø 年度关联交易金额在2000万元以下;
Ø 在预约定价安排有效期内;以及
Ø 仅与境内(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
年度关联交易金额在2000 万元至1 亿元人民币之间的纳税人,可按纳税年度准备、保存和提供以下简化的同期资料:
Ø 组织结构;
Ø 定价政策、有关市场情况及各方利润分配情况;
Ø 功能风险分析;
Ø 主要关联交易事项的说明;
Ø 选用的转让定价方法和选择的可比信息;以及
Ø 影响企业独立交易价格、利润的因素分析。
对于被税务机关进行了转让定价调整的企业,补征的税款需要按照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征收利息;假如企业遵循了这些资料准备法规,可以只按规定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而免除额外的5%利息。那些免予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的纳税人是否也能享受这个5%的豁免优惠,目前还不得而知。
n 同期资料准备——提交的时限
从草案来可以推断,纳税人必须于2009年6月1日前完成涉及2008年度关联交易的同期资料准备工作。这些资料由纳税人保存,并且仅在税务机关的要求下需要向其提交。纳税人必须在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15日内提交相关资料准备。
n 转让定价审计对象
草案明确列出了未来转让定价审计的对象主要包括以下企业:
Ø 关联业务往来数额较大或类型较多的企业;
Ø 长期亏损、微利或跳跃性盈利的企业;
Ø 低于同行业利润水平的企业;
Ø 低于集团公司利润水平的企业;
Ø 利润水平与其所承担的功能风险明显不相匹配的企业;
Ø 与避税港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企业;
Ø 未按规定进行关联交易申报的企业;
Ø 未按规定进行同期资料准备的企业;以及
Ø 其它明显违背独立交易原则的企业。
草案提出,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原则上不作为转让定价审计的对象。
相比原有文件公布的审计对象和税务机关内部要求的审计对象,以下企业尤其需要做好应对的准备:
Ø 利润水平与其所承担的功能风险明显不相匹配的企业;
Ø 与避税港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企业;
Ø 未按规定进行关联交易申报的企业;
Ø 未按规定进行同期资料准备的企业;
其中“利润水平与其所承担的功能风险明显不相匹配的企业”主要是指加工出口企业,在凤毛麟角的发避税文件中,其中存在专门的文件对该类企业做出了需要存在盈利的规定,以平息反避税具体工作中的争论。
“与避税港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企业”数量巨大。由于历史上存在的所得税法的区别待遇,大量的返程投资、大量的中型外商投资企业在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合伙人的建议下,选择了方便税务合伙人操作的海外避税地公司作为投资方。这样做的结果是,一方面享受了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等诸多国内税收利益,而另一方面,税务合伙人附送的海外的低税负税收利益正在成为对企业的巨大威胁。这种附送的海外低税负对于相当多的企业是没有实际意义的,因为投资人多是中国人,在现有的阶段,多数人还是需要将财富留在中国。
可以预见,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资本外流的趋势会更加明显。有经济学家预言资本外流是未来中国十年中发生的重大事件,所以选择廉价的避税地,还是选择成熟的资本外流地域已经成为非常重要的税务战略之一。 根据我们的经验,无形资产的交易也会成为基层反避税人员的工作要点。由于在该领域税务机关的反避税成果很少,不少基层反避税人员会在此领域寻求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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