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油函[1991]52号 国家税务局 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南海东部石油公司在惠州21-1油田中的开发投资折旧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1991-09-18
摘要:如果惠州油田的生产年限少于税法法规的开发投资最低折旧年限(6年),南海东部石油公司在该油田的未折旧或未折旧回收完的开发投资,可以从其他已开始商业性生产的油(气)田收入中,依照尚未计算折旧的年进行折旧回收。

国家税务局 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南海东部石油公司在惠州21-1油田中的开发投资折旧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税油函[1991]52号      1991-09-18


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广州分局:

  你局国税油穗发[1991]122号《关于南海东部石油公司在惠州21-1油田中的开发投资按产量计提折旧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六条的法规,南海东部石油公司在惠州油田的开发投资,全部累计作为资本支出,从惠州没田开始商业性生产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折旧的年限,不得少于6年。

  二、如果惠州油田的生产年限少于税法法规的开发投资最低折旧年限(6年),南海东部石油公司在该油田的未折旧或未折旧回收完的开发投资,可以从其他已开始商业性生产的油(气)田收入中,依照尚未计算折旧的年进行折旧回收。

国家税务局

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

1991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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