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发[2002]283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外币现钞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2-09-09
摘要:在制定挂牌汇价时,各外汇指定银行制定的港币现钞买入价不得超过其现汇买卖中间价的0.75%,欧元和日元现钞买入价不得超过其现汇买卖中间价的1%,上述货币的现钞卖出价与现汇卖出价相等;现汇买卖价差仍执行原有规定不变。其他币种的钞汇价幅度,仍按现行政策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外币现钞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2]283号        2002-09-09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现就调整外币现钞管理改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制定美元挂牌汇价时,各外汇指定银行制定的现汇买卖价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交易中间价上下0.17%,现钞买入价不得超过其现汇买卖中间价的0.75%,现钞卖出价与现汇卖出价相等。

  二、在制定挂牌汇价时,各外汇指定银行制定的港币现钞买入价不得超过其现汇买卖中间价的0.75%,欧元和日元现钞买入价不得超过其现汇买卖中间价的1%,上述货币的现钞卖出价与现汇卖出价相等;现汇买卖价差仍执行原有规定不变。其他币种的钞汇价幅度,仍按现行政策执行。

  各外汇指定银行制定的挂牌汇价,可在上述确定的范围内适当浮动,也可根据不同地区的市场情况,在上述规定的范围内,有所差别,为客户提供更有竞争力的优质服务。

  三、各外汇指定银行分支行可在黑龙江、内蒙古、新疆、西藏、云南、广西等边贸地区加挂人民币兑边贸国货币的汇价,其买卖价差可自行确定,收兑的外币自行消化。

  四、本通知自2002年10月1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通知内容相抵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尽快转发下辖支局、各商业银行(含外资银行)。请各银行于每日9:00前将所挂外汇牌价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中国人民银行

2002年9月9日

标签: 金融业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