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国税发[2009]10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1-14
摘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和要求,紧紧围绕2008年全市国税工作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新企业所得税法,积极推行“两集中一推行”的所得税分类管理模式,强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为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提出以下具体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

青国税发[2009]10号       2009-01-14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和要求,紧紧围绕2008年全市国税工作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新企业所得税法,积极推行“两集中一推行”的所得税分类管理模式,强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为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提出以下具体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企业所得税管理重要的组成部分,既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体现,也是对税务机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和日常征管的检验。2008年度是执行新企业所得税制度的第一年,各项有别于以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逐步制定下发,做好2008年度汇算清缴工作,一方面可以有效贯彻依法治税原则,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堵塞税收日常征管漏洞;另一方面通过年度汇算清缴工作,也可以进一步了解和掌握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贯彻落实情况。因此,各主管基层局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针对200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特殊性、复杂性和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工作项目内容、完成时限、责任人,周密安排部署,认真做好相关各项工作,进一步提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质效。市局将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所得税处、法规处、国际处、征管处、信息中心负责人为成员的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所得税处,各主管基层局也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

  二、加强宣传,提高培训效果

  2008年作为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第一年,涉及具体税收业务的处理调整、纳税申报等与以往发生了较大变化,纳税人数量、类型逐年增多,如何做好对纳税人税收政策的宣传、培训辅导工作,是保障汇缴工作顺利进行和提高汇缴质量的基础,也是做好纳税服务工作的重要体现。因此,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突出服务理念,提高培训实效,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做好对纳税人的培训辅导工作。

  今年汇算清缴宣传培训工作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由市局对年度汇算清缴的相关政策、纳税申报程序等进行集中讲解,并制作成视频光盘和配套文本资料下发各基层局。第二阶段由各基层局在此基础上,按照分类管理的要求,结合当地征管实际,分规模、分行业、分类型、分专题对不同纳税人开展有针对性的、贴近式的汇缴培训辅导工作。具体包括:

  (一)组织发动

  2008年度汇算清缴宣传辅导工作采取由市局通过召开系统专题汇算清缴工作会议,召开新闻发布会等统一组织,通过以会代训形式对内做好干部的汇缴培训工作。

  (二)培训资料

  根据基层局、纳税人的实际需求,一是将新税法实施后出台的政策规定进行分类整理编制“政策汇编”;二是将会议期间涉及业务培训的内容,由市局同步摄像录制并刻制光盘;三是由市局负责统一印刷和制作并下发各基层局,由各基层局负责分发给纳税人。同时将相关内容、信息在网上发布,便于纳税人查阅。

  (三)实施培训辅导工作

  各主管基层局围绕市局统一部署和要求,不再重复开展汇缴宣传工作,重点放在对纳税人的汇缴培训辅导上。在具体实施中应体现分类管理的理念,在分析本辖区纳税人的特点和实际需求的基础上,实施分类培训辅导。在具体实施中要“面、点”结合,一方面注重分类(如重点税源企业等)、分行业(如房地产、金融、餐饮等行业)、分纳税方式(如实行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核定征收等)有针对性开展集中培训辅导;另一方面发挥税务管理员的作用针对纳税人的不同需求,开展“点对点”的个性化辅导。在确定培训内容时,应充分考虑涉及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各项因素,包括:如何按照政策规定进行处理调整、如何填制申报表办理纳税申报、如何办理审批或备案项目申请程序等,并应针对执法检查、税务稽查等各类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解析。同时要充分利用现有信息发布平台,通过办税服务厅触摸屏、显示屏、公告栏刊等形式及时公开有关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各项信息。

  三、完善申报,提高纳税申报质量

  纳税申报作为汇算清缴工作中一个重要环节,是确保汇缴工作顺利实施主要因素之一。各基层局要做好纳税申报表的填写、申报和受理等各环节工作。

  (一)纳税申报表的填写。由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涉及主附表相关项目栏次较多,钩稽计算关系复杂,因此要求各基层局加强对纳税申报表相关内容的培训,使纳税人了解各栏次指标口径内容和填写要求、各相关栏次之间和主附表之间钩稽计算关系,能够准确填写,确保纳税申报表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二)纳税申报和受理。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纳税申报效率,积极运用市局开发的网上办税系统,积极引导企业使用先进的网络技术进行申报,各基层局应针对纳税人的实际情况,鼓励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及时计算、提前申报,减少申报拥堵现象。基层局在实际工作中应注意加强对所辖纳税人的软件使用方面的培训,将各种申报方式的操作流程详细介绍给纳税人,使纳税人能够熟练操作。特别对经常出现申报差错返还率高的纳税人和零申报纳税人实施重点宣传和辅导,提高纳税人一次申报准确率。对需上门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合理安排时间,避免出现集中拥堵现象。

  (三)汇算清缴年度纳税申报期限。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并报送纸制纳税申报表等相关资料。

  四、抓住重点,强化汇缴审核工作

  审核工作是税务机关加强汇算清缴,及时发现解决问题提高汇算清缴质量的重要手段。各基层局应在纳税人履行汇算清缴纳税申报义务后,及时对纳税人申报表中的数据进行静态审核,对存在疑点的进行延伸评估或检查。

  (一)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项目审核

  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第16至21、28、29行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对照企业报送的《税收优惠明细表》(附表五)和《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年度审核清算表》的数据内容重点审核:是否符合现行减免税政策规定的,其中顺延享受优惠政策的,是否属执行新税法后继续执行或延长执行范围的;属经许可方可享受优惠政策的是否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同意;是否存在利用关联企业交易转移利润重复享受减免税问题。

  (二)税前扣除审批项目的审核

  在《成本费用明细表》(附表二1)中申报税前扣除各类损失,应重点审核:是否符合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对需要进行审批的税前扣除项目,如财产损失、金融企业呆账损失是否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同意,有无未经审批自行扣除的。

  (三)房地产企业的审核。一是通过系统核查、比对等手段,重点审核构成房地产成本支出的各类费用的支付凭证是否合法、真实、有效,有无收受虚开、代开、伪造的假发票等不合法的发票入账支付费用,尤其是建安企业和个人所提供的安装工程成本是否真实;二是审核应付未付、应收未收款项的处理情况,有无存在隐匿预售款或长期挂“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未按照规定预缴所得税,重点关注车库、车位等配套设施;三是审核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情况,有无存在利用关联关系承包或分包工程,如建筑、装饰、建材、绿化和物业等,通过加大建安成本造价、虚加工作量等非法手段减少或转移利润,或委托关联企业代理销售开发产品,支付高额佣金转移利润等;四是审核工商登记变更,了解股权变更转让情况,有无存在股东股权转让所得未按规定缴纳所得税。

  五、开展评估检查,检验汇缴效果

  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基层局应及时组织开展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与检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事后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119号)规定,按照“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综合管理”一体化联动要求,突出行业特点,自主发起1-2个行业的所得税评估项目。市局将在基层局行业整顿的基础上及时总结归纳,对整治效果显著、有借鉴价值的项目将在全市进行经验推广,并对项目整治单位在基层年度排序中加以适当考虑。

  根据统一部署,并结合目前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研究确定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和检查的重点,具体包括:

  (一)房地产、建筑安装企业;

  (二)连续3年亏损的企业;

  (三)享受税收优惠期满后,实现的利润总额明显减少的企业。

  另外各基层局可在上述范围的基础上,结合所辖纳税人的情况补充检查范围。

  六、发挥社会中介鉴定作用,促进汇算清缴工作

  (一)适应当前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进一步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的审核鉴证作用,结合以往有效作法和经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0号)的规定要求,

  由有合法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各项财产损失、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进行审核鉴证;对企业汇算清缴申报的收入、成本费用、资产及负债、纳税调整等情况进行审核鉴证并出具相应的鉴证报告,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报资料一同报送,其中外商投资企业暂延续原报送由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查帐报告的规定。除符合下列规定条件外,纳税人(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要求出具审核鉴定报告:

  1.办理税务登记时间不足6个月的企业;

  2汇总纳税成员企业;

  3.核定征收企业;

  4.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的非居民企业;

  5.年度销售收入在200万元以下且资产总额在50万元以下的工业企业;

  6.年度销售收入在100万元以下的商业企业;

  7.年度销售收入不足50万元以下的服务类企业。

  (二)为加强对中介机构出具鉴证报告质量的监督管理,市局将通过直接抽查或对年度中所得税纳税评估、税务稽查、检查结论进行对应梳理排查等形式,对存在出具的鉴证报告不符合规定要求、存在应调整未调整、调整项目明显错误或存在虚假、不真实的鉴证等情况,市局将提请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予以通报。对违规情节严重或屡次披露不实,并给国家税款造成流失的的鉴证执业人员,市局将建议其资质主管机构取消或暂停其执业,主管基层局可不予受理其出具的各类涉税鉴证报告。

  附件: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业务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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