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期限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二[1999]113号 1999-03-05 税屋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07]21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8月6日起全文废止。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意见,结合我市中央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的具体情况,经研究,除实行汇总(合并)纳税的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期限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27号)规定执行外,其他纳税人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6]197号)文件规定,自1998年度汇算清缴开始,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期限,由原来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调整为年度终了后二个月内。 以上,请依照执行。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1999年3月5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