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对省十二届政协四次会议第522号提案的答复函 陕税函[2021]]93号 2021-5-28 靳宏利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落实国家支持政策帮助高速公路企业纾困的提案》(第522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后,我省高速公路运营企业严格执行通行费减免政策,有效促进了生产制造、物流运输等行业的复工复产,为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平稳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就像您在提案中指出的那样,高速公路运营企业收入大幅下降,债务负担沉重等。对此,您提出针对高速公路行业出台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十分重要。 针对您的建议,我局高度重视,认真进行了研究,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关于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并大力支持西部地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已出台实施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包括:对设在我省的符合鼓励类产业目录的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等。二是关于出台税收优惠政策的问题。按照我国现行税制体系,税收立法和政策制定的权限高度集中在中央,省级及以下税务部门无权制定税收优惠政策。三是关于水利建设基金和土地房产税减免问题。水利建设基金的政策制定权限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只负责执行,即依法征收和减免;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减免,如果企业纳税确有困难,可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困难减免,我们将及时予以办理。 疫情形势下高速公路企业面临的困难是一个全国性问题。我们将及时把您的建议反映给政策制定机关,努力将您的好建议转化成好政策。下一步,我们将持续加强政策宣传,积极开展政策辅导,不断优化税收服务,全面高效为高速公路企业落实税费优惠政策,竭尽全力帮助企业减轻负担、纾困解难。 衷心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并希望您能一如既往的关心全省税收工作发展。如果您今后还有其他方面的建议意见,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21年5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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