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地税函[2007]第34号 河南省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办法》《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2-08
摘要:按月缴纳税款的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三个纳税期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时,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按季缴纳税款的连续两个纳税期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时,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办法》《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豫地税函[2007]第34号            2007-2-8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税务分局、省直属小浪底税务分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6]16号),《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和《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国税函[2006]119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典型调查的户数省辖市区和县城城区应当不低于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5%,乡镇和农村应当不低于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10%。

  二、我省定额执行期的具体期限一般为三个月,省辖市区和县城城区最长不得超过半年,乡镇和农村定期定额户经营地点偏远,缴纳税款数额较小,或者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有困难的,定额执行期最长可以确定为一年。

  三、简化的税款征收方式按《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改进个体双定户税款核定和申报征收方式试行办法的通知》(豫地税发[2003]76号)的规定执行。

  四、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15日内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30%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

  五、按月缴纳税款的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三个纳税期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时,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按季缴纳税款的连续两个纳税期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时,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

  六、具体实施办法另行通知。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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