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5号——退市信息披露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退市相关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需披露事项属于本指南附件的公告格式指引范围的,上市公司应按照相关公告格式指引编制公告。需披露事项不属于附件的公告格式指引范围的,上市公司应按照《科创板上市规则》等规定的要求编制公告,必要时可参考相关公告格式指引的要求。 第三条 上市公司预计出现《科创板上市规则》规定的财务类退市风险警示情形,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应当按照《科创板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披露股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提示公告。 第四条 上市公司触及《科创板上市规则》规定的财务类或者规范类退市风险警示情形的,应当按照《科创板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披露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 第五条 研发型上市公司因研发失败或者上市公司因规范类退市情形,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符合《科创板上市规则》规定的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条件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公告,并说明是否向本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第六条 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上市公司,符合《科创板上市规则》规定条件并向本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应当在申请后披露公告。 上市公司在收到本所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决定后,应当按照本所要求披露股票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公告。 第七条 上市公司可能触及《科创板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或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的,应当按照《科创板上市规则》的规定,披露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上市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期间,应当按照《科创板上市规则》的规定,披露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第八条 上市公司收到本所向公司作出的拟终止其股票上市的事先告知书,应当及时披露。 上市公司收到本所作出的终止其股票上市的决定书,应当及时披露股票终止上市公告。 第九条 上市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应当按照《科创板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披露股票将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第十条 本指南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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