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森工企业、林场、苗圃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发[1995]016号 1995-01-23 税屋提示——
1.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9月18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6月2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3.依据粤地税发[2007]186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9月21日起,本法规中”二、非国有林场、苗圃的主业收入、综合利用项目收入,在1995年底前暂免征所得税“的规定废止。 4.依据粤地税发[2007]207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9月21日起,本法规中”二、非国有林场、苗圃的主业收入、综合利用项目收入,在1995年底前暂免征所得税“的规定废止。 一、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凡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非国有森工企业、林场,苗圃,纳入企业所得税征税范围,按照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部分废止] 三、森工、林场,苗圃可以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其中对农村的为林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按财税字[94]001号文第一条第(二)点的第1小点规定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1995年1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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