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理异地协查增值税发票函件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国税发[1995]165号 1995-09-05 税屋提示——依据大国税发[2000]109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若干文件废止的通知,自2000年04月0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市局办公室在接收到异地协查函后,除做好登记外,应立即将函件按收发程序转交票证管理处。其他各处(室)接到异地协查函件电应立即转交票证管理处,由票证管理处组织指导异地协查增值税专用发票函件的协查工作。 二、各基层局应由一名局长负责协查工作。具体协查函件的收发工作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登记,并将函件立即转交票证管理科(所)。由票证管理科(所)统筹协调进行协查工作。 三、基层局各科(所)应根据来函内容和票证管理科(所)要求立即组织进行协查,各科(所)应在十日内将协查结果报票证管理科(所)。票证管理科(所)应在收到协查结果后五日内统一填写《核查单》回执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公章寄回来函机关,并同时报市局票证,管理处备案。 四、因其他原因一时难以查清的,应在规定时限内将情况函告对方。任何部门、任何人不得互相扯皮或推诿,严禁提供虚假情况。 五、各基层局在协查中发现有违法行为的案件,应及时与公、检、法配合进行查处,并以书面材料按案件呈报规定、时限逐级报告上级税务机关。 六、对在协查工作中态度消极、行动迟缓、应报不报、给协查工作设置障碍、甚至为不法分子通风报信、提供虚假核查情况的工作人员应追究责任并给予政纪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受理外省市发票填写情况核对卡登记(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1995年09月0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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