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函[2000]294号 2000-8-14 税屋提示——依据皖国税发[2007]105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10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9号)转发给你们,我省各级国税部门审批企业财产损失的权限,仍按省国税局皖国税发[1998]9号、皖国税发[2000]98号文件的规定办理。以上请一并贯彻执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00年8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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