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赣国税函[2002]140号 2002-05-13 税屋提示——依据赣国税发[2007]140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7月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落实中共江西省委关于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快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发[2001]21号)精神,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结合《江西省国税系统涉外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赣国税发[2002]90号文印发)的规定,省局决定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所得额审批权。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各级国税机关按以下权限进行审批:年弥补亏损所得额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的,由县(市、区)国税局审批;年弥补亏损所得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由设区市国税局审批;年弥补亏损所得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报省国税局审批。 二、各级国税机关按上述权限审批完毕后,除企业和审批机关各留存一份外,应向上一级国税机关报送一份审批表备案,上级国税机关有权对下一级国税机关审批不当的予以纠正。 三、2002年1月1日起,凡需年度弥补亏损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应在次年4月20日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外商投资企业亏损税前弥补申请审批表》。 四、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未调整事项,仍依照赣国税发[1996]46号文执行。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2002年5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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