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税证明遗失刊登遗失声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国税流[2005]38号 2005-05-25 税屋提示——依据浙国税法[2007]12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第二次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7月1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税证明遗失刊登遗失声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5]429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完税证明遗失的,纳税人在申请补办完税证明前,可选择在中国税务报或省内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 二、挂失内容应包括:纳税人单位或纳税人姓名、车辆类别、型号、牌照号码、遗失凭证号码等。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二00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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