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所[1999]24号 1999-03-30 税屋提示——依据鲁国税发[2007]134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9月2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22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城市商业银行房屋装修费的计税扣除管理,仍按鲁国税所[1998]61号《山东省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申报审批管理办法》第一条规定执行。其它固定资产修理费的计税扣除管理办法由各市地确定。 二、城市商业银行购置的微机、打印机,发生的开办费和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等费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准予税前据实扣除。具体办法按鲁国税所[1998]61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城市商业银行的贷款,凡是符合《城市商业银行财务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可以认定为呆帐贷款。呆帐贷款的核销办法按照鲁国税所[1998]61号文件规定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执行。 四、其它计税扣除项目的审核审批,仍按现行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各地要认真抓好《城市商业银行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1999年3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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