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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部分废止] 粤国税发[1995]15号 1995-01-13 税屋提示——依据粤国税发[2007]161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8月27日起省局补充意见中“以及不能提供”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的单位和个人”部分废止。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1995年1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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