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出口退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退[1999]6号 1999-03-30 税屋提示——依据津国税法[2007]2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7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出口退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720号),转发给你们,经研究,补充意见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国税函[1998]720号第一条所述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免、抵税额”,系指各主管征税机关应办理免、抵调库的税额,与各出口企业办理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计算无关,各出口企业办理出口货物免、抵、退税仍按市局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市生产企业向没有出口经营权中标企业销售机电产品,凭借中标企业提供的《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和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正本)按规定开具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对于本市生产企业向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分包中标项目的企业销售机电产品的,分包企业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须提供与中标人签署的分包合同(协议),方可按规定开具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1999年03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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