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市十五届人大六次会议《关于规范会计核算,加大税收扶持力度营造小微和“双创”企业发展空间的建议》(第0111号)答复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9-01-02
摘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3号)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市十五届人大六次会议《关于规范会计核算,加大税收扶持力度营造小微和“双创”企业发展空间的建议》(第0111号)答复意见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会计核算,加大税收扶持力度营造小微和“双创”企业发展空间的建议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对本建议的办理情况

  大连国税局对建议提案的承办工作十分重视,始终把代表委员对税收工作的关注作为推动和改进税收工作的动力。赵福增局长作为辽宁省人大代表,在今年辽宁省人大分组会上向大连代表团的代表报告了大连国税局全面落实各项税收政策,扶持地方经济发展,优化纳税服务等方面所做的主要工作,并诚恳邀请各位人大代表监督大连国税的税收工作,汇报得到了省委李希书记的充分肯定。对您提出的建议,局党组要求相关部门认真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当面征求意见建议,并严格按照建议提案承办要求,按规范程序办理。

  二、对所提建议的答复意见

  (一)关于规范会计核算,加大税收扶持力度,映照小微和双创企业发展空间问题

  大连国税局始终注意加强对涉税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通过规范涉税服务市场秩序,让专业的社会税务服务机构为包括小微和双创企业在内的各类企业提供优质规范的服务。从政策和管理方式上鼓励那些信用好的涉税服务机构为小微和双创企业服务,限制那些管理不正规,没有注册登记的,信用等级低的涉税服务机构的涉税服务行为。目前,国家税务总局正在制定涉税服务监督管理办法,我们将按监管办法,建立涉税服务机构的信用等级制度,对涉税服务机构实行分类分级服务和管理,对信用等级好的专业服务机构提供便捷高效的纳税服务,对未进行工商登记,服务质量差,信用等级低的涉税服务机构纳入黑名单管理,分别向社会公告高信用等级和列入黑名单的涉税服务机构,鼓励和引导小微和双创企业找信用等级高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服务。

  (二)关于加大税收扶持力度问题

  为进一步落实好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大连国税局成立落实小微企业政策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预案,从政策宣传、纳税服务、信息应用等几个方面入手,全面启动小微企业优惠政策落实工作,并通过下发文件(《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重点做好小微企业最新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大国税发〔2015〕144号)),进一步明确任务、责任,切实保障全市小微企业能够应享尽享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1.在政策宣传方面,持续开展“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年”系列活动

  一是在全市开展“整合资源、助力小微”系列宣传活动。市政府中小企业管理局、经发局、财政局、科技局等委办局,共同参与系列宣传活动,受到当地党委、政府和广大小微企业的一致好评。二是开展“政策惠民、联动促税”系列活动。邀请和组织涉税中介机构和代理记账人员,开展“政策惠民、联动促税”活动,借助中介机构和代理记账人员的业务优势,拓展小微企业政策宣传的覆盖面和效果。如金州区局建立“金州税理士”微信群,开发区局、高新园局、沙河口区局等成立“助力小微沙龙”,实现小微企业与税务机关无缝对接,营造共同落实小微政策良好氛围。三是开展《精准减税助小微—大连国税在行动》系列宣传活动。积极利用大连电台《博士说税》、《国税一点通》、《12366国税政策早帮忙》、《12366国税政策早知道》进行《精准减税助小微—大连国税在行动》系列专题节目。专题宣传小微企业政策、宣传报道税务总局、大连国税的做法等。四是利用移动终端宣传最新优惠政策。通过短信发布平台、手机税校,向全市小微企业和全局干部、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和办税服务窗口人员宣传小微企业最新税收优惠政策、办税流程、报表填报、注意事项等内容。五是利用媒体宣传最新优惠政策。在大连电视台《国税之声》播放贯彻落实小微企业最新税收优惠政策专题片。在《大连日报》等开设《小微企业最新税收优惠政策之窗》专栏,对最新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调整背景意义、政策内容、操作要点、2016年季度预缴享受方法和等小微企业关心的问题进行集中解答。

  2.在优化服务方面,多层面立体化提高服务水平和能力

  一是集中开展了一线税务干部、窗口人员的小微企业最新优惠政策培训工作,继续提高一线税务干部和窗口人员对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尤其是最新政策的掌握水平;二是加强了同税务、会计代理中介机构的协调配合,让新扩围减半征税小微企业在2016年所得税预缴环节能够及时享受优惠政策。全年共组织召开专题办税辅导、培训会等近二百场。三是设立小微企业优惠政策落实咨询服务岗。在各办税服务厅设立小微企业优惠政策落实咨询服务岗,通过采取“最美师徒传帮带”“月小考、季中考、年大考”“落实小微政策微信群”等有效措施,切实提高服务岗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水平,切实履行“首问责任制”,真正发挥小微企业咨询服务岗作用。

  3.在信息应用方面,通过锁定关联等功能提高小微企业享受面

  一是完善小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环节的符合条件提示提醒功能、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锁定功能。特别强化了对新增“是否属于小微企业”选项的辅助判断功能,保证了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能够应享尽享优惠政策。二是强化小微企业申报时表内关系和表间关系的自主关联功能和减免税额自动计算功能。避免小微企业申报时“顾前不顾后”或“顾后不顾前”等现象的出现。三是优化小微企业享受政策流程。结合纳税服务规范(2.2版),优化小微企业优惠事项管理方式,进一步强化小微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自主性。

  4.开展“银税互动”,增强小微企业发展的动力

  参照2015年度最新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大连国税局、大连地税局联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及大连地区34家商业银行代表,举行推进“银税互动”工作会议,截止2016年6月30日已与建设银行、兴业银行、工商银行等16家商业银行续签“银税互动”协议,向1315户小微企业授信和贷款40亿元,户均335万元。通过“银税互动”,破解小微企业发展融资难和融资贵等困境,增强发展动力,拓展发展空间。

  (三)小微企业和“双创”企业可享受的其他政策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国家对于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在职工教育经费扣除数均有相关的优惠政策: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3号)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软件生产企业应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支出,对于不能准确划分的,以及准确划分后职工教育经费中扣除职工培训费用的余额,一律按照《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比例扣除。

  (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文件规定,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150%摊销。”另外,根据2017年5月2日发布的财税[2017]34号文《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比例的通知》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鼓励和扶持小型微利企业创新发展是税务机关应尽的职责,我们也将及时总结经验,密切关注并解决好小微企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也希望您对大连国税的工作给予更多的关注。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2019年1月2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