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地税发[2001]57号 2001-05-30 税屋提示——依据冀地税发[2007]55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8月29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1]38号)转发给你们,并明确以下几点,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纳税人提出的2000年底以前应收未收利息冲减当期利息收入申请,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视当期省级收入完成情况和申请企业经营状况,酌情核定每一年度冲减利息收入额。 二、对纳税人2000年底前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申请冲减应税利息收入按以下程序审批: 纳税人每年需冲减的应收未收利息额,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填报《金融企业冲减利息收入申请表》(见附件)及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经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后方可冲减。 三、对金融企业未经批准而私自冲减利息收入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应规定处理。 附件: 1、金融企业冲减利息收入申请表(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2001年5月30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