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地税发[1999]282号 1999-06-23 税屋提示——
1.依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8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2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深地税规[2008]1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关于工会疗养院(所)征免问题的补充通知》等61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自2008年10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号)转发给你们,市局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科研机构技术转让免征营业税的具体问题,仍按《转发省地税局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广东省科研单位技术性收入免征营业税审批办法的通知》(深地税发[1998]68号)规定执行。 二、对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服务于各业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由各征收分局按减免程序负责审核批复并报市局备案。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1999年06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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