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地税发[1995]519号 1995-05-10 税屋提示——
1.依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8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2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深地税规[2008]1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关于工会疗养院(所)征免问题的补充通知》等61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自2008年10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情况,补充如下意见: 一、关于申报地点问题。自行申报的纳税人,应当向取得所得的当地地方税务局主管征收分局申报纳税,纳税人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包括中国境内、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向境内工作单位所在地地方税税务局主管征收分局申报纳税;无工作单位的,可向纳税人境内户籍所在地或境内核发居留证所在地地方税务局主管征收分局申报纳税;无工作单位、无户籍或居留证的,可选择并固定在取得收入的当地地方税务局主管征收分局申报纳税。纳税人需变更申报纳税地点的,须经原地方税务局主管征收分局批准。 二、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纳税人可以委托税务处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 本通知从1996年1月1日起执行。对执行中如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个人所得税处反映。 附件:国税发[1995]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1995年05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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