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赣地税发[2009]45号 2009-3-11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加强政策宣传、辅导,使非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个人熟知《办法》相关内容,明确法律责任。各地对涉税的非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个人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要进行规范化管理,建立有效的日常管理机制。按照《办法》要求,及时下载使用《办法》附件(1-9)的表证单书,确保非居民依法如实准确填报。 二、各主管地税机关对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要建立健全登记备案制度,准确传递税源信息,按时申报征收,强化源泉扣缴。要加强对非居民工程项目的跟踪管理,摸清税源状况,按项目建档,分项目管理。要建立非居民重点税源控管制度,对非居民参与的合同金额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的,实施重点监控。 三、各级地税机关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加强沟通协调,组织涉外税务审计,实施情报交换,开展反避税调查,促进非居民税收在内的国际税收管理。 四、各地要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将《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重点建设项目统计表》(见《办法》附件8)以及项目涉及的地方税收入和税源变动情况的分析报告报送省局(FTP:省局流转税处/国际税收文件夹下)。执行《办法》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2009年3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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