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发票违章行为具体处罚管理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地税发[2000]141号 2000-4-12 税屋提示——
1.依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7月1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自2010年09月30日起本法规第三条“《广东省广州市通用发票》”修改为“《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
《广州市地方税发票违章行为具体处罚管理规定》业经2000年2月召开的全市征管、发票工作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执行。 附件: 广州市地方税发票违章行为具体处罚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地税发票违章行为的行政处罚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地税发票管理的具体情况,现就有关违章行为的处罚标准作以下规定: 一、在税务稽查(检查)中发现的下列发票违章行为,按《办法》第36条规定进行处罚。 (一)对遗失空白发票行为的处罚规定: 1.遗失拾万元位以上发票少于25份的(含本数),处1000-5000元罚款;超过25份的,处以5000-9000元罚款。 2.遗失万元位发票少于50份的(含本数),处1000-3000元罚款,超过50份的;处以3000-9000元罚款。 3.遗失千元位以下发票少于50份的(含本数),处以1000-2000元罚款;超过50份的;处以2000-7000元罚款。 4.遗失定额发票的,处以票面金额3-10%的罚款;最低罚款不得少于100元。 (二)对收取假发票和其他不合法凭证(包括:"白头单"、过期发票及其他不符合规定的凭证)的,按涉及金额的3-5%处罚,最低罚款不得少于500元。 (三)对开具假发票的,不论涉及金额大小,均按7000-9000元的幅度处罚;对开具其他不合法凭证收取涉税收入的,按开具发票金额的3-10%处罚,最低罚款不得少于1000元。 (四)对超越规定范围开具《非经营收入发票)的,处以开具发票金额35%的罚款,最低罚款不得少于500元;对代开、借用发票和开票大头小尾等,处以开具发票金额3-10%的罚款,最低罚款不得少于1000元。上述处罚规定按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可进行并罚,各条处罚规定每次最高罚款额均不得超过10000元。 二、征收分局发票管理机构(发票所)在发票验旧供新中发现情节较轻的违章行为,应按以下规定实行简易处罚。 (一)未按规定使用《发票购、用、存登记簿》,罚款100元; (二)未按规定核销期限核销发票的,罚款500-1000元; (三)对开具发票不规范的,每份罚款50元; (四)对涉及不同违章行为的,应分别处罚; (五)对法人(组织)的简易处罚最高罚款额不得超过1000元;对个人的简易处罚最高罚款额不得超过50元。 三、[条款修订]曾因发票违章行为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业户,如再次出现严重发票违章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对其从重处罚,并收缴其领购的发票,实施半年内暂停供应发票。如需用票则须到主管地税征收机关申请开具《广东省广州市通用发票》。 【税屋提示——第三条“《广东省广州市通用发票》”修改为“《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
五、本规定从2000年5月1日开始执行。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0年4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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