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保监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中介服务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地税发[2004]127号 2004-08-05 税屋提示——依据苏地税规[2011]10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税发[2004]51号《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中介服务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照《通知》的精神,从2004年7月1日起,我省将在保险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保险中介机构”)启用《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以下简称《统一发票》)。在此之前地税机关已经发售给“保险中介机构”的服务业类发票可以使用至2004年9月30日;发售给“保险中介机构”冠名保险中介或中介的服务业发票可以使用至2004年12月31日。2005年1月1日起,用于保险中介服务机构旧版发票停止使用,一律使用《统一发票》。 二、关于发票印制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保监会的规定,《统一发票》由省地方税务局统一组织印制,并套印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以下简称各市地税局)应根据本地实际用量,在每个季度末10日前将下季度发票用量通过FTP上报省局征管处。 由于下半年新旧票并轨使用,若近期启用新票的地区,请将今年下半年的用票量于7月20日前上报省局征管处。 (二)《统一发票》印刷要求由省地方税务局确定。 三、关于发票发售 从事保险中介服务的纳税人,首次申请领购《统一发票》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和中国保监会颁发的保险中介经营许可证,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签署意见,核准发票种类后,凭发票领购簿购买。再次购买时,凭发票领购簿即可。如纳税人发生变化,不再经营保险中介服务业务,地方税务部门应按有关规定立即收回纳税人未使用完的发票,并停止对其供票。对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企业,地方税务部门不得向其发售《统一发票》。 四、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负责将本通知转发至本公司各分支机构及由本公司代为申报并取得资格的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五、各保险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应严格执行《统一发票》的使用规定,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保监局将依据各自职责实施监督和管理。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保监局 2004年8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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