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表报文书使用版本的通知[部分废止] 大地税函[2010]29号 2010-02-21 税屋提示——依据大地税函[2010]166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规定,本法规自2010年12月28日起,附件2新规范的个人所得税表报文书14种:附表2即时开具的完税证明样式、附表3年终一次性开具的完税证明样式废止。
为了向纳税人提供便捷的服务,明晰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及涉税文书的使用版本,现将已停止使用的个人所得税表报及涉税文书予以公布,并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个人转让房屋、个人股权变更、税前弥补亏损、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投资者个人资产无偿用于生产经营、销售大包干、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等表报、文书的现行使用版本。 附件: 1.停止使用的个人所得税表报文书目录(略) 2.[部分废止]新规范的个人所得税表报文书14种(附表1至附表14)(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一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