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税务检查计划制度的通知[条款废止] 冀国税发[2000]91号 2000-5-31 税屋提示——
1.依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09月09日起,省局文件中的第三条失效废止。 2.依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9月09日起,本法规省局文件中的第三条失效废止。
一、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总局通知精神。各级税务机关特别是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等10部门联合制定并经国务院批准颁布的《控制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的规定》的重要意义,要严格把住对企业进行多次税务检查的关口,切实解决多头重复检查的问题,以减轻纳税人的负担,树立税务机关良好形象。 二、要严格执行按计划实施税务检查的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及有关部门(包括税政、征管、涉外、退税、稽查等)组织的专项检查和专案检查,均须提出计划和方案,送稽查部门,由稽查局汇总,报经税务局长审批后组织实施;凡未列入税务检查计划的不得进行检查。省局根据总局税务检查计划,结合全省的实际情况,每年年初和下半年分别下达检查计划;各市局要在确保完成上级检查计划的同时,协调抓好本级和基层税务检查计划的落实,不能多头重复安排检查。税务检查计划必须及时(按月或季)报上一级税务局及其稽查局备案,上级税务局及其稽查局应对下级税务局及其稽查局的税务检查计划进行必要的协调。 三、[条款废止]要严格控制税务检查次数和检查时间、各级税务机关要按总局要求,对同一纳税人的专项检查每年最多进行2次(包括各级税务机关对专项检查的抽查和复查);对每一纳税户的检查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5天,要在规定的检查次数和时间内,提高检查的质量和效果,检查结果在辖区所属系统内的有关部门及时传递,相互认可,信息共享。 四、对税务检查计划制度的贯彻情况要进行检查,落实奖惩。各级税务机关对通知的贯彻落实情况要进行监督检查,并列入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内容,对不顾大局,违反命令,未列入检查计划而擅自进行检查的,或在稽查中失职、渎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0年5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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