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陕税发[1994]237号 1994-08-31 税屋提示——依据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9月5日起全文废止。
一、各地要按照此通知要求和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开展对社会福利企业进行清理整顿的精神,对本地现有民政福利企业进行清理和整顿,凡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一律从1994年1月1日起恢复征税。并将清理整顿结果于九月底前报省税务局。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月填写“陕西省民政福利企业税收情况统计表”(见附表),逐级上报本地区民政福利企业实际征税及返还税款的数字。地、市税务局最迟于次月七日前将该地区的汇总数报省税局。 附件1:国税发[1994]1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附件2:陕西省民政福利企业税收情况统计表。(略) 陕西省税务局 1994年8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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