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地税企所[2009]12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8-11
摘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一条第五款的规定,废止市地税局《关于对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咨询所实行核定征收方法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津地税所[2001]37号)文件,从2009年1月1日起,取消对我市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咨询所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地税企所[2009]12号                     2009-08-11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局、征收局、第一、二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一条第五款的规定,废止市地税局《关于对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咨询所实行核定征收方法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津地税所[2001]37号)文件,从2009年1月1日起,取消对我市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咨询所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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